关于台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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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适用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两类情形。 2.本表裁量的计算方法: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万。 3.本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不足”不包括本数。 4.违法次数(含本次)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起向前追溯2年内发生的该类违法行为总次数。 5.法律法规等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1.本表适用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的情形。 2.本表裁量的计算方法:当裁量百分值总和大于等于70%时,可判定为“情节严重”。 3.本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不足”不包括本数。 4.违法次数(含本次)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起向前追溯2年内发生的该类违法行为总次数。 5.法律法规等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1.本表裁量起点的确定方法: (1)Q=(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 (2)如涉及按照倍数确定罚款的规定,Q=(处罚最低倍数/处罚最高倍数)×100%,未规定处罚最低倍数的,处罚最低倍数计为1; (3)如未规定法定最低罚款数额,Q=(《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对应的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 2.本表裁量计算方法: (1)裁量百分值总和=Q+(裁量因素1、2、3、4、5百分值总和)×(1-Q); (2)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 (3)如涉及按照倍数确定罚款的规定,裁量计算方法:罚款倍数=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处罚倍数; (3)如涉及“情节严重”或其他作二段区分的定性表述,以裁量百分值总和大于等于70%为阈值; (4)如涉及“较严重、特别严重”或其他作三段区分的定性表述,分别以裁量百分值总和大于等于60%、大于等于80%为阈值。 3.本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不足”不包括本数。 4.违法次数(含本次)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起向前追溯2年内发生的该类违法行为总次数。 5.法律法规等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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