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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 日期: 2023- 12- 04 09: 16
  • 来源: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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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单位经济活动健康发展,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并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单位财务管理原则:有效地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科学管理、精细核算,坚持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单位财务管理目标:

(一)规范单位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及财务制度,保障资产安全、完整;

(三)强化财务收支管理,防范财务执行中违规违纪事项的发生;

(四)统一财务报支口径,规范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第二章  归口管理

第五条 局办公室按照有关财经法规的要求,负责局机关及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的预决算编制、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和财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办公室负责单位的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 办公室负责工资造册、调整、发放等工作。

第八条 办公室负责局机关及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的会计档案。

第三章  内部牵制控制

第九条  单位法人不兼任财务负责人;单位会计不得兼管本单位出纳工作;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条  单位的货币资金收付业务应由两人以上共同处理。

第十一条 银行印鉴章由财务部门专人保管,即出纳保管单位财务专用章;主办会计保管法人章,银行印鉴章无特殊情况不得携带外出。

第四章  预算编制控制

第十二条  办公室根据市级部门预算编制的相关要求,组织各处室、中心编报预算。各处室、中心申报的预算分别由处室负责人和分管局长审核签字。局办对提交的预算进行汇总,并结合以前年度执行情况加以分析审核,确认后向同级财政部门上报。年中遇到预算调整情况,按有关流程进行报批。

第十三条  各处室、中心应当正确把握预算编制有关政策,确保预算编制相关人员及时全面掌握相关规定。

第五章  预算执行控制

第十四条  各处室、中心应当根据批复的预算安排各项收支,确保预算严格有效执行,强化预算执行刚性意识。

第十五条  遇到工作计划调整或新增工作内容需调整或追加相应的项目预算,严格按照规定办理预算调整或追加手续,严禁擅自调配使用项目经费。

第十六条  各处室、中心确保各类资金合法合规使用,杜绝资金挪用现象,避免项目混用。

第十七条  加强决算管理,确保决算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加强决算分析工作,强化决算分析结果运用,建立健全单位预算与决算相互反映、相互促进的机制。

第十八条  重视项目的绩效评估,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提供参考。

第六章  资金收支控制

第十九条  所有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各项收入的取得和使用范围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制度规定,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增加项目,扩大范围。

第二十条  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及时入账,并根据来源、用途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进行明细登记,分类处理,确保收入事项清楚,支出合理有据。

第二十一条  支出审批控制。局长对单位财务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对单位财务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办公室主任对财务日常事务进行监督管理;会计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出纳进行现金业务及银行票据的日常收支和保管,确保资金安全。

(一)审批权限

1.局机关及中心单笔支出金额在2000元(差旅费除外)及以上的应事先填写经济事项审批单。

2.对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重大经济事项实行年初和年中两次经费预算审批,由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审批的项目,由经办处室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3.局机关及中心所有报销由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涉及分管财务局领导的报销,由局长审批。

(二)审批流程

经费报销审批流程:经办人——处室、中心负责人——分管领导——办公室主办会计——办公室主任——分管财务局领导。

第二十二条  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按简化流程报销。

简化流程:经办人——主办会计——分管财务局领导。

第二十三条 经办人及审批人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审批,严禁越级审批、越权审批和变相审批。

第二十四条  会议费管理。会议费报销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一)会议开支实行会前预算、总额控制的管理办法。

(二)会议费要求“一会一清”,主办人员在会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除合法票据外,还应当提供经费预算审批单、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

(三)各单位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严禁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二十五条  培训费管理。培训费报销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一)培训费开支实行会前预算、总额控制的管理办法。

(二)举办处室在培训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培训费报销时除合法票据外,还应当提供经费预算审批单、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场所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

(三)培训费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除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外的支出可以用现金方式支付,其他费用应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严禁以现金方式支付。

(四)因工作需要,个人参加的培训所产生的培训费须经办公室审批,再按审批权限和程序报销。

第七章  财产保护控制

第二十六条  现金管理

(一)严格遵循《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库存现金内部控制制度,对库存现金进行严格管理和控制,保证库存现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二)库存现金应做到日清月结,出纳应每日核对库存,做到账实相符,保证库存现金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三)任何人不得以转账支票套取现金,如果发现,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在允许使用公务卡的条件下不得使用现金,尽量减少现金的使用。

(四)公务支出应优先使用个人公务卡垫支。赴无法使用公务卡的边远地区出差;可以确定金额的讲课费、评审费等情况可以借取备用金。

第二十七条  银行存款管理

(一)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对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遵守银行结算纪律。

(二)银行存款每日按收支业务顺序逐笔登记,按月结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余额,对未达账款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做到账款、账单相符。

(三)根据支票结算的有关规定,正确使用现金和转账支票,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逾期支票。

第二十八条 办公用品管理

(一)单位日常需用办公用品实行办公室统一购买,用时领用的办法。

(二)各处室、中心计算机维修、配件购置、更换、软件购置、零星器材购置等非固定资产支出,报后勤中心,由其统一登记、备案、结算。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管理

(一)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按照账、卡、物相分离的原则管理。由局财务按购入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由后勤中心按一物一号的卡片建立固定资产登记卡片,并对建卡的固定资产进行日常使用管理。固定资产实物按照“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由使用处室和使用人负责保管。工作变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二)固定资产(政府采购)报销时经办人需提供固定资产采购签批单(或经济事项审批单)、政府采购协议、采购确认书及购置的原始发票、固定资产交接单等凭证。

(三)固定资产采购、领用、处置、维修等由办公室另行制定相关制度。

第三十条 往来款管理

(一)单位往来款是单位在经济业务活动过程中,与其他单位和本单位个人发生的临时性待算的款项。内容主要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等。

(二)建立健全应收账款台账制度、催收责任制、年度清查制、坏账核销制度,进一步规范往来账款核算行为,建立健全债务债权责任追究等制度,督促财务及相关人员及时清理往来款项。

(三)对各单位往来款项每年开展一次集中清理,查清各种往来款的性质、类型及形成原因,并针对不同情况,分清责任,强化措施,依法清收,依法处理相关账务。

第八章  信息公开控制

第三十一条 根据市里有关部门的部署,按照“谁编报,谁公开”的原则。定期向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当年的预算及前一年的决算。

第九章  会计控制

第三十二条 办公室应每年安排财会人员培训学习,切实帮助会计人员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

第三十三条 会计人员工作岗位调整或者因故离职,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须有部门负责人负责监交。

第三十四条 会计电算化操作管理

(一)对操作人员的密码严格管理,杜绝未经授权人员操作会计软件。

(二)操作人员离开计算机前,应退出会计软件。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涵盖内容,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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