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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双拥办关于印发《台州市拥军志愿服务机构建设管理指导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1-09  09:55访问次数:来源: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各县(市、区)双拥办:

为深入开展社会化拥军,真正把拥军优属落到实处,营造全社会拥军的浓厚氛围,我办特制定《台州市拥军志愿服务机构建设管理指导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台州市双拥办  

2023年9月27日


台州市拥军志愿服务机构建设管理指导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指示要求,全面加强新时代双拥工作,丰富退役军人荣誉体系建设内容,真正将军人军属、退役军人的社会优待落到实处,提升他们的荣誉感和获得感,在全社会营造心系国防、拥军光荣的浓厚氛围,深入推动我市拥军志愿服务机构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政府主导、协会引领、自愿参与、社会监督”的基本原则,市本级双拥办授牌设立“台州市拥军服务联盟”、各县(市、区)双拥办授牌设立“拥军志愿服务站”,鼓励和规范拥军志愿服务,发展壮大拥军志愿服务事业,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双拥共建活动,指导开展拥军优属的社会性优先、优惠、优待活动,促进和完善双拥共建成果。

第三条  鼓励支持市县两级分别成立爱国拥军社会组织,参与拥军志愿服务站的申请、联络、交流、监督、评比等日常事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拥军志愿服务机构是指由市、县(市、区)双拥办授牌、自愿参与拥军事业的合法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体经营户等。

第二章  准入机制

第五条  拥军事迹突出、依法、依规、正常经营的连锁企业、社会组织等,可授予“台州市拥军服务联盟”称号。

第六条  其他依法、依规、正常经营的企业、社会组织、个体经营户,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均可申请加入拥军志愿服务站。

第七条  自愿加入拥军志愿服务站的企业、社会组织、个体经营户,应向注册地或营业地所在的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提出书面申请。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接到申请后进行初审,并报所在地县(市、区)双拥办审核认定,符合挂牌条件的进行授牌。

对营业地分布在多个县(市、区)的,应报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协调。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或暂不受理:

(一)被列入违法失信名单的;

(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长期经营不佳、效益不好的。

第九条  各县(市、区)双拥办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适当确定本地拥军志愿服务站的数量和分布范围。

第三章  服务机制

第十条  拥军志愿服务机构开展服务工作,应当遵循自愿、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应尊重服务对象的意愿。

第十一条  拥军志愿服务机构按照承诺事项,做好相应的拥军志愿服务,因故不能按照承诺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及时告知授牌单位和服务对象。

第十二条  拥军志愿服务机构要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台账,完善志愿服务记录,未经服务对象同意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开,不得侵害服务对象个人隐私。

第十三条  拥军志愿服务机构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到授牌单位备案。

第四章 监管机制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双拥办对拥军志愿服务机构负主体监管责任。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双拥办可委托爱国拥军社会组织对本辖区的拥军志愿服务机构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探索多种形式的委托管理机制。依托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商场管委会、行业协会、连锁企业管理体系等,分区域、分行业建立拥军志愿服务机构,实行区域、行业、企业自我管理。

第十七条  对拥军志愿服务机构实行动态考核管理,每年进行一次审验,审验合格者,牌匾继续保留;审验不合格者,取消“拥军服务联盟”“拥军志愿服务站”资格,收回牌匾,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审验不合格:

(一)申报材料、服务台账等弄虚作假的;

(二)连续半年未开展拥军志愿服务工作的;

(三)被列入违法失信名单的;

(四)本年度被举报不履行承诺3次以上,经调查属实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五章  激励机制

第十八条  编印“拥军服务联盟”“拥军志愿服务站”名录,制作拥军志愿服务站电子地图,并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进行宣传公示。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双拥办定期组织交流、考核,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典型,进行重点宣传。

第二十条  开展“星级服务站”评选活动。鼓励拥军志愿服务站上线“浙里老兵”,建立数字台账。对在拥军志愿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服务机构,由市、县两级军地双拥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奖励,表彰、奖励所需费用从各级双拥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探索建立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激励制度,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事项中,实施“绿色通道”、减免费用等优先优惠激励措施。

第六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二条  对于无故不履行承诺,或在志愿服务中有违背服务原则的,双拥办要及时警告劝解,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取消授牌并向社会公布。

对利用拥军志愿服务名义进行不正当营利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取消授牌。

第二十三条  对关停倒闭、进入破产程序或因故撤销建制的,取消授牌。

第二十四条  对自愿提出退出“拥军服务联盟”“拥军志愿服务站”的,按程序批准后,取消授牌。两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级双拥办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强行指派拥军志愿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不得在志愿服务机构指导和管理中滥用职权或存在其他徇私舞弊行为。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拥军志愿服务站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市双拥办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双拥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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